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 原告
- 曾茂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樹賢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八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