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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生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以被告積欠票款為由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本院94年度促字第17914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上開支付命令因異議失其效力,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被告經合法通知後,僅提出答辯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因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祐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祐展公司)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據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3,5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辯以: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原告如何取得系爭支票?系爭支票是否被告所簽發?又簽發支票必有受款人及禁止背書之記載,原告亦有證明系爭支票背書連續之責任,原告倘無法證明,其訴即無理由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原告執有系爭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可證,故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正。

五、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44條固為支票所準用。惟支票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義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各自獨立,除票據債務人能證明執票人係惡意取得票據外,關於其背書是否連續,依執票人提示請求付款時票據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連續即為已足。經查:系爭支票為原告執有中,指明祐展公司為受款人,其上並無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支票背面蓋有祐展公司印章,已據原告提出支票原本為證(支票原本與卷附影本相符,閱後發還),系爭支票無發票人簽章不符及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情至明,被告所辯與事實不符,委非可取。又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存款不足」致未兌現,復有原告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退票理由既非簽章不符,顯見系爭支票為被告所簽發,基於票據無因性、流通性,原告既已證明系爭支票係有效成立,自得行使票據權利。再承上所述,系爭支票背面有受款人祐展公司之印文,形式上,背書已屬連續,原告自祐展公司受讓該等支票之情即可認定,依首開說明,原告非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被告空言否認背書連續云云,亦有未洽,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六、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息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及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43,500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背 書 人│支票│發票日│提示日│ 票面金額 │付款人│
│    │        │        │號碼│      │      │(新臺幣)│      │
├──┼────┼────┼──┼───┼───┼─────┼───┤
│1  │生霖營造│祐展開發│BF01│⒋│⒋│743,500元 │台北市│
│    │有限公司│工程有限│9241│      │      │          │第五信│
│    │        │公司    │6   │      │      │          │用合作│
│    │        │        │    │      │      │          │社北投│
│    │        │        │    │      │      │          │分社  │
├──┼────┼────┼──┼───┼───┼─────┼───┤
│2  │同上  │同上  │BF01│⒌⒌│⒌⒌│856,500元 │同上 │
│    │    │    │9242│      │      │          │   │
│    │        │      │0   │      │      │          │   │
├──┼────┼────┼──┼───┼───┼─────┼───┤
│3  │同上  │同上  │BF01│⒌⒖│⒌⒖│743,500元 │同上 │
│    │    │    │9242│      │      │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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