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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2975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2975號

原告
甲○○
被告
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縣永和市○○路一號九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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