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55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5594號

上訴人
樹發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