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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

原告
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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