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8871號
- 原告
- 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4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數位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肆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