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32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328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奕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