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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曾部倫

上訴人
萬客達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俊
被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 1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1審判決於 94年5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 2日,算至94年5月31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 94年6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可稽,依上說明,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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