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萬客達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俊
- 被上訴人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 1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1審判決於 94年5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 2日,算至94年5月31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 94年6月1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戳可稽,依上說明,其提起上訴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