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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50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5063號

原告
赫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戈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廷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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