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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589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許紋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589號

原告
輝達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十二樓
被告
乙○○○印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二號一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3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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