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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家慧

上訴人
即被告
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4樓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9,51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7月1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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