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74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465號
- 原告
- 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尖美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關於「新臺幣參拾伍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