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8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82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6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