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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9133號

終止租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9133號

原告
乙○○○
被告
全緯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補正如附註所示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台北市○○○路○段259號8樓之2)之最近房屋稅課稅資料,併陳報該屋現值多少及計算繳納裁判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曾部倫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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