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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訴字第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訴字第10號

原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鏘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偕順有限公司
被告
五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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