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訴字第20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訴字第20號

原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律師
複代理人
胡紹寧律師
被告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龍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攜帶授權書(原證1)原本,被告應攜帶張進益等人與龍馳開發公司房屋租賃合約書(被告良茂建設公司被證2)。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訴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