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他字第1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他字第1號

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等事件,為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11月12日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本院91年度北救字第14號),並由本院於91年度北簡字第16754號判決,及經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762號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五分之三由原告負擔。原告在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4,850元,原告及被告應依前開比例分擔,即原告應繳納2,910,被告應繳納1,94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他字第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