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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全字第1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字第13號

聲請人
隆冠不銹鋼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寶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柒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訂貨契約、切結書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本院認為應以擔保補其釋明之不足,爰准許其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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