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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全字第1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字第16號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伊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伊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伊碟公司)邀同債務人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債務人伊碟公司自民國94年5月7日起未依約還款,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免債權人日後有不能受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54,65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情,業據其提出起訴狀、借據、授信約定書催告函、催收記錄卡等件影本為證,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蔡政哲

                 書記官 陳香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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