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全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字第31號債 權 人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社大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統一發票、送貨單、往來電子郵件及存證信函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