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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全字第3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字第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品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捌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合約書、付款簽收簿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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