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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全字第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詮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老子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拾伍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簽貨單、收貨單、發票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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