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全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詮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靜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老子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拾伍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簽貨單、收貨單、發票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所未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