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茂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勞小字第1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未如期給付原告民國93年5月份薪資新

台幣(下同)29,550元,雖以存證信函催討並經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多次協調催討,均遭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上揭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工資給付爭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及通知回覆函、原告薪資明細表各一份及存款憑條七張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勞資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薪資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