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茂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勞小字第1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未如期給付原告民國93年5月份薪資新
台幣(下同)29,550元,雖以存證信函催討並經臺北市政府勞工
局多次協調催討,均遭置之不理,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上揭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工資給付爭議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及通知回覆函、原告薪資明細表各一份及存款憑條七張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勞資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薪資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