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綿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雖聲請人向本院起訴,惟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