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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13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13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綿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雖聲請人向本院起訴,惟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大同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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