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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5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5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31號9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及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函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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