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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乙○○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勞簡調字第53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431號9樓,有公司登記資料及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函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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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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