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洪文慧

  • 原告
    甲○○
  • 被告
    安宇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安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載明相對人(即被告)法人完整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法條、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錫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