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洪文慧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安宇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載明相對人(即被告)法人完整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法條、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