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