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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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