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286號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鐘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蔡鳳嬌」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