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8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806號
- 原告
- 富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媽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富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潔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未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