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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3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青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317號

原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今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吳青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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