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317號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今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2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龔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