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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調字第7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調字第777號

聲請人
文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小額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惟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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