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調字第7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調字第777號
- 聲請人
- 文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小額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惟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而視為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