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 年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