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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建簡字第60號

原告
勒登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傑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最上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4,83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3,1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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