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49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乙○○ 4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王泓鑫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詢問表、9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臺北縣中和市中低收入證明書等件影本各一份在卷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