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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01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1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敏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竣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柏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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