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22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2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崎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陸仟零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