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3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3608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慶豐律師 被 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周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