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許紋華

原告
寶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利男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彰化市○○路330號,而系爭票據之付款地則在彰化市○○路104號,此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被告之,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