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寶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利男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彰化市○○路330號,而系爭票據之付款地則在彰化市○○路104號,此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及被告之,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