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廖培智
- 被告
- 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地球村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丙○○
- 被告
- 樓
- 被告
- 戊○○
- 被告
- 佳德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右一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丁○○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地球村開發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如附表1編號1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元,及自如附表1編號2、3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捌仟柒佰零柒元,及自如附表1編號4、5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佳德興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如附表1編號6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元,及自如附表1編號7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2所示。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球村開發有限公司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捌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拾伍萬捌仟柒佰零柒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佳德興實業有限公司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聯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球村開發有限公司(下分稱聯見公司、地球村公司)、丙○○、戊○○、佳德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德公司)、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7紙,惟票期屆至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票款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聯見公司、地球村公司、丙○○、戊○○、佳德公司、乙○○經相當期日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息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及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96條第1、2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44條之規定亦有準用。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起訴,為有理由,茲判決如主文第1至5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發 票 人│背 書 人│支票│發票日│提示日│ 票面金額 │付款人│ │ │ │ │號碼│ │ │(新臺幣)│ │ ├──┼────┼────┼──┼───┼───┼─────┼───┤ │1 │地球村開│聯見工業│CC08│⒎⒖│⒎⒖│381,780元 │日盛國│ │ │發有限公│股份有限│9454│ │ │ │際商業│ │ │司 │公司 │5 │ │ │ │銀行台│ │ │ │ │ │ │ │ │中分行│ ├──┼────┼────┼──┼───┼───┼─────┼───┤ │2 │丙○○ │同上 │CI04│⒏⒒│⒏⒒│96,740元 │彰化商│ │ │ │ │2772│ │ │ │業銀行│ │ │ │ │9 │ │ │ │林口分│ │ │ │ │ │ │ │ │行 │ ├──┼────┼────┼──┼───┼───┼─────┼───┤ │3 │同上 │同上 │CI04│⒏⒒│⒏⒒│89,600元 │同上 │ │ │ │ │0913│ │ │ │ │ │ │ │ │7 │ │ │ │ │ ├──┼────┼────┼──┼───┼───┼─────┼───┤ │4 │戊○○ │同上 │AP06│⒎│⒎│74,350元 │國泰商│ │ │ │ │2765│ │ │ │業銀行│ │ │ │ │9 │ │ │ │台中分│ │ │ │ │ │ │ │ │行 │ ├──┼────┼────┼──┼───┼───┼─────┼───┤ │5 │同上 │同上 │EV00│⒏⒘│⒏⒘│84,357元 │臺灣土│ │ │ │ │0059│ │ │ │地銀行│ │ │ │ │6 │ │ │ │城東分│ │ │ │ │ │ │ │ │行 │ ├──┼────┼────┼──┼───┼───┼─────┼───┤ │6 │佳德興實│同上 │HJA0│⒏│⒏│577,920元 │上海商│ │ │業有限公│ │2658│ │ │ │業儲蓄│ │ │司 │ │87 │ │ │ │銀行華│ │ │ │ │ │ │ │ │江分行│ ├──┼────┼────┼──┼───┼───┼─────┼───┤ │7 │乙○○ │同上 │PA41│⒏│⒏│93,400元 │彰化商│ │ │ │ │4525│ │ │ │業銀行│ │ │ │ │5 │ │ │ │城東分│ │ │ │ │ │ │ │ │行 │ └──┴────┴────┴──┴───┴───┴─────┴───┘ 附表2: ┌──┬─────────┬──────┐ │編號│被告 │負擔之訴訟費│ │ │ │用比例 │ ├──┼────┬────┼──────┤ │1 │聯見工業│地球村開│連帶負擔千分│ │ │股份有限│發有限公│之146。 │ │ │公司 │司 │ │ ├──┼────┼────┼──────┤ │2 │聯見工業│丙○○ │連帶負擔千分│ │ │股份有限│ │之71。 │ │ │公司 │ │ │ ├──┼────┼────┼──────┤ │3 │聯見工業│戊○○ │連帶負擔千分│ │ │股份有限│ │之60。 │ │ │公司 │ │ │ ├──┼────┼────┼──────┤ │4 │聯見工業│佳德興實│連帶負擔千分│ │ │股份有限│業有限公│之221。 │ │ │公司 │司 │ │ ├──┼────┼────┼──────┤ │5 │聯見工業│乙○○ │連帶負擔千分│ │ │股份有限│ │之35。 │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