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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無償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力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882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力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宇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丙○○即峻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 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即峻展工程行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嗣本院於95年1月10日查詢上訴人於該日前仍尚未繳 款,即於同月11日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已於95年1月2日寄送匯票繳款,本院前開查詢顯有錯誤,原裁定據此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亦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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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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