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匡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洗拿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孟璇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拾萬貳仟參佰肆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月22日向原告承租車號為307AAF之重型機車(以下簡稱系爭機車),本約定當天還車,被告並簽發與系爭機車等價之本票1紙交予原告以為擔保,詎被告騎乘系爭機車不慎肇事導致系爭車輛受損,依約應賠償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492,347元,又被告雖以每日租金2800元承租系爭機車,然此僅為6小時之價額,系爭機車之租金為每日4,500元,現因系爭機車受損而無法出租營業,被告另依約須給付原告之營業損失即自9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4,500元等語。

二、首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機車租賃合約書、車輛維修暨報價清單、存證信函、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行車執照、租賃價目表各1份與照片6張為證。其次,被告雖然對於伊向原告承租系爭機車,其後於上開時間騎乘系爭機車不慎肇事導致系爭機車受損等情事,均不爭執,但辯稱系爭機車修繕費用過高等語,然查,系爭機車因被告肇事受損,幾乎無法修復,修繕費用經估計為為492,347元之情事,業據證人即負責修繕系爭機車者甲○○當庭證述明確,又上開機車租賃合約書已經載明「車輛如有撞損壞,乙方應負全部責任」,此有上開合約書1份在卷可按,因此,原告本於上開租賃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修繕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查,原告雖又本於上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應自給付原告營業損失即自94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4,500元計算,並提出租賃價目表1份為證,然查,上開租賃契約書業已載明「修理期間乙方應按租金賠償甲方損失」,且就租金部分,亦載明為每日2,800元,此外,證人甲○○亦到庭證稱系爭機車之修理期間,經估計需時二至三個月,據此,原告前揭請求,應以其中210,000元部分(按75日以每日2,800元計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本於兩造間之上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應以其中702,34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案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匡 偉

  書記官 蔡芬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