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

上訴人
洗拿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