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367號
- 上訴人
- 洗拿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9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