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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原告
曾茂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樹賢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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