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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容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原告
曾茂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樹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八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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