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太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與得心證之理由第二點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