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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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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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