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27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2781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乙○○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四段10巷
- 被告
- 力天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光群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原告應當庭提出系爭支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