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五一六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康達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伍紙,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訂立廣告合約,約定由被告提供高三十三公尺、寬六十公尺、位在中山高速公路三一四‧五公里處、南下左側方向、俗稱「T霸」廣告一面,廣告期間自締約翌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原告應支付廣告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元,原告乃簽發發票日自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面額均為三萬六千七百五十元、票據號碼NC0000000至000 0000號等十二紙支票交付被告以為各月份廣告租金,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乃預支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月之廣告租金,另紙發票日為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面額為三萬六千七百五十元、票據號碼NC0000000號支票,則用以支付九十三年十二月份之廣 告租金。詎被告公司應提供之「T霸」廣告因違反建築法,經臺南縣政府勒令拆除而於九十四年一月間移除,原告旋終止兩造間廣告契約,並請求被告交還尚未兌現之廣告租金支票,但被告迄未返還,然兩造間廣告租金契約已經原告終止,原告已無給付廣告租金義務,爰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五紙支票以及另紙發票日為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面額為三萬六千七百五十元、票據號碼NC0000000號支票,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 存在,並提出廣告合約書、付款憑證、臺南縣政府函為證。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廣告合約書、付款憑證、臺南縣政府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則依該條文反面解釋,票據直接前後手則非不得以兩造間所存事由對抗前手人。而本件兩造為票據直接前後手,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五紙支票之原因關係已經消滅,業如前述,原告無庸就該支票依票據文義對被告負責,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另紙發票日為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面額為三萬六千七百五十元、票據號碼NC0000000號支票,既係用以支付九十三 年十二月份之廣告租金,業如前述,則就該紙支票之款項,原告仍有給付之責,是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該紙支票債權不存在部分,則非有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支票詳目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新臺幣) │ │ │├────┼────┼──────┼────┼────┤│五一六八│華南商業│叁萬陸仟柒佰│94.02.28│NC ││有限公司│銀行長安│伍拾元 │ │0000000 ││ │分行 │ │ │ │├────┼────┼──────┼────┼────┤│五一六八│華南商業│叁萬陸仟柒佰│94.03.31│NC ││有限公司│銀行長安│伍拾元 │ │0000000 ││ │分行 │ │ │ │├────┼────┼──────┼────┼────┤│五一六八│華南商業│叁萬陸仟柒佰│94.04.30│NC ││有限公司│銀行長安│伍拾元 │ │0000000 ││ │分行 │ │ │ │├────┼────┼──────┼────┼────┤│五一六八│華南商業│叁萬陸仟柒佰│94.05.31│NC ││有限公司│銀行長安│伍拾元 │ │0000000 ││ │分行 │ │ │ │├────┼────┼──────┼────┼────┤│五一六八│華南商業│叁萬陸仟柒佰│94.06.30│NC ││有限公司│銀行長安│伍拾元 │ │0000000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