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9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賴劍毅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複代理人 沙慧貞律師 被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995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月20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第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劍毅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鄭森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共同簽發之票載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到期日為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之本票,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9年6月26日與訴外人臺灣聯矽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矽公司)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至期日為94年3月30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交付被告,以擔保89年6月26日至94年3月30日止之期間內,被告對聯矽公司之貨款債權,而聯矽公司於上開擔保期間並未積欠被告貨款,詎被告竟於94年4月間, 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本院94年度票字第26383號)准予強制執行之案,惟本件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 並未發生,被告自不得持系爭本票行使票據上權利,而兩造為直接前後手,為此,原告以原因關係抗辯,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票據權利不存在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對聯矽公司並未積欠被告貨款乙節,固不爭執,惟以: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臺灣聯線公司(下稱聯線公司)積欠被告貨款514,724元債務,被告自得行使票據上權利,原告主 張並無可採等語。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票字第26383號民事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惟被告以前詞置辯,按本票 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十三條上段之反面解釋而自明。又如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9 號裁判意旨參照),從而,本院首應審究者,乃:原告是否應就被告對聯線公司之貨款債權負擔保之責?玆述如下: (一)查原告主張本件系爭本票係原告(發票人)為擔保被告對聯矽公司之貨款債權乙節,有被告提出系爭本票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觀之該本票載有「此本票僅供作擔保發票人對展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之債務用,不做其他用途」,而被告亦自承「原告簽發系爭本票係對被告出貨給聯矽公司之出貨(貨款債權)之擔保」(見本院95年1 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亦自承「聯矽公司並無積欠被告貨款」(見被告94年10月24日答辯狀第2項所載) ,從而,原告上開主張,即應非子虛。 (二)又觀之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中固尚有聯線公司,是被告執之抗辯系爭本票亦擔保聯線公司(共同發票人)對被告貨款債權之擔保云云,惟原告謂其簽發系爭本票時,並未列共同發票人聯線公司,聯線公司係事後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載入系爭本票,原告並不知情云云,而被告亦自承聯線公司係成立於90年3月19日(見本院9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是聯線公司顯非原告於89年6月26日簽發時之共同 發票人已灼然至明,是原告謂聯線公司係其簽發系爭本票後所載入乙節,即應可採。而本院闡明命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同意聯線公司事後增列為共同發票人乙節,被告亦自承未能提出證明以供本院審酌(見本院95年1月13日言詞辯 論筆錄),則被告謂原告同意擔保被告對聯線公司貨款債權而簽發系爭本票云云,即洵無足採。 四、綜上,原告並未同意擔保被告對聯線公司貨款債權而簽發系爭本票,而其擔保之聯矽公司並未積欠被告貨款,已如前述,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即發票人)自得以自己與被告(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被告,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票據權利不存在,即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主張與事證,核與本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方蟾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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