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67,87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