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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67,87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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