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鄧德倩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67,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