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29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67,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