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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洪文慧

原告
丙○○
被告
斌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被告斌凱有限公司為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二段九一巷三六號九樓房屋進行室內採光罩防水處理並保固二年,惟該採光罩於保固期間內仍有漏水情形,爰依保固約定請求被告斌凱有限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元及起訴狀送達後之法定利息,另主張被告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任意踏踩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九一巷三六號九樓房屋屋頂,致該屋頂漏水,爰請求被告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賠償十萬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算之法定利息。本件原告與被告斌凱有限公司間保固契約係以臺北市○○區○○路二段九一巷三六號九樓為履行地,且未見雙方間有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原告另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賠償,侵權行為地亦在臺北市○○區○○路二段九一巷三六號九樓。而本件被告斌凱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位在臺北縣中和市○○街二九八巷七弄五號三樓,被告功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區○○路一五九號二一樓之一,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與原告起訴狀所載相符,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由被告二人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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